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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关注“梁丽案”源于自身权利焦虑

时间:2009-10-05    点击: 次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汤劲松 - 小 + 大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捡”走300万金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只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案中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则表示不追究梁丽的责任,现在梁丽彻底自由了。(9月27日中新社)
  
  自梁丽“拾金案”被媒体批露后,法学专家、社会学者和普通民众都围绕着案件表达了自己的意见。集中在“罪与非罪”、“重判与轻判”之间的争论,现在大概也要告一段落了。可以想见的是,险被重判,被拘押10个月的梁丽现在重获自由,大多数民众甚至包括部分专家学者,估计都松了一口气。
  
  应该说,经过近一年的反复侦查审定,检察机关将梁丽的“拾金”行为,认定为“侵占”,这样的处理结果在法律层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至于有专家认为此判例“可能致道德风险”,比如,会导致“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的局面。这种看法不但低估了法律的警示效应,也不适宜地将普罗大众划入潜在的“计划行窃者”范畴。我们的道德和法律,想来还没有涣散到如此地步。
  
  梁丽已经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了代价。法律机关的审慎和失主的宽厚,既体现了对法律的尊崇,也与社会和谐的主流意识相吻合。这起案件到此为止,可以说各有所获。只是,一件普通的侵占案,本不该引起公众如此强烈的关注。
  
  一个比较简单的原因可能是公众普遍存在着对弱者的同情心理。在梁丽被查出患有重病之后,舆论对梁丽的关切更加凸显。梁丽这个从外地来深圳讨生活的弱女子,被那个装着金饰的纸箱拖进了官司,甚至于有可能被判重罪。于善良者而言,这是个无法接受的意外,而且梁丽“侵占”金饰中的部分情节,其行为恶意和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地步。
  
  当然,事情也并不止于公众向善之心强烈这么简单。事实上,在更深层面,公众对梁丽案的关注,其实是源于对自身权利的焦虑。无需法律专家提醒,公众也知道“违法必究”。对大多数和梁丽处在同一社会处境的公众而言,梁丽如果被重判,在自身同样处于权利弱势的情境下,不安的感觉,会特别地强烈。
  
  这样说是有一定依据的。比如,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后,检察机关不是以强奸罪而是以处罚相对较轻的嫖宿幼女罪起诉;对比之下,恶意取款17.5万元的打工仔许霆,初审竟然被判处无期徒刑。梁丽案也是这样,如果当初其盗窃罪名成立,她恐怕也难逃无期徒刑的惩罚。而这样对比强烈的案例并不鲜见,公众或许会由此形成这种印象:法律对梁丽这类人“不公”。与贪腐官员贪墨千万或先富阶层飙车致人死亡相比,梁丽们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并不太大。这就可能引发人们对于无权势者“轻罪重罚”的焦虑。
  
  虽然许霆和梁丽案都经历了刑责骤减的历程,但普通公众依然无法释怀。或许正是舆论的介入,使两起案件最终达到了法律与人情的某种平衡。只是,更多的普通人却无法肯定自己是否也会得到这样的“眷顾”,于是,上述不安的感觉,就会成为大多数人的心理体验。
  
  我们并不希望舆情成为左右司法的工具。梁丽案的审判过程其实本应是这样子的:公众笃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会秉持公正立场,遵循法治路径进行处理———公众只需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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