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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4-30    来源:本站     【关闭】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8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9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10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11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12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13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取得按《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认定。

第14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和限选课进行考试,选修课除特殊规定外采用考查。

课程考核办法详见《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15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16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具体规定见《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17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18条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可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19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20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考勤的处理,按照《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21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见《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22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学校就读专业的学业。学生确有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可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审核报商务学院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2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24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贵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25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26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6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的情况由《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27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28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校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29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按《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降级编入原专业。

第30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节 退学

第31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6年时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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